沈陽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5-01-02 06:05:24
作者:資訊小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確定賠償方式。
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
【第五十九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二)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五)賠償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終結日期。
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并在調解書上附記。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調解書生效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六十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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