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檢驗鑒定的時限 交警可扣留車輛多長時間
一、交通事故車輛檢驗鑒定時限
公安機關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guī)定,有權扣留肇事車輛進行檢驗,但不能濫用這一權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要對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事故現場勘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自死亡之日起3日內委托。現場勘查結束后3日內,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完成檢驗鑒定的期限,約定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鑒定報告,由檢驗鑒定人簽字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鑒定報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人;(二)委托事項;(三)提交的相關材料;(四)檢查鑒定時間;(5)依據和結論意見。如果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應該有分析過程的描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副本發(fā)送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3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指定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檢鑒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復檢鑒定報告副本發(fā)送當事人。復驗和鑒定以一次為限。
自檢驗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被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駕駛證和被扣押的物品。駕駛人逃逸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30日后仍未領取的車輛,經通知3個月后仍未接受處理的,依法處理扣留的車輛。
2.交警可以扣留車輛多久?
遇到交通事故,交警有權扣留車輛嗎?交警可以扣留車輛多久?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
是,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標志和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涉嫌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道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車輛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被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涉嫌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
(七)未辦理《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8)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證據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同時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檢驗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被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和被扣留的物品。駕駛人逃離無主車輛或者通知30日后未領取車輛的,將在通知3個月后依法處理被扣留車輛。"
交通警察扣留車輛期限的法律分析: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依法行政”,交警扣留車輛的行為和扣留車輛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交警只有在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能扣留車輛。只有法律規(guī)定,交警才能在法定期限內扣留車輛。
根據全國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為了收集證據,只能扣留車輛。這是交警扣留車輛的合法理由。況且,任何人的物權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交警也不能以行政權力扣留。根據公安部制定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交警扣留車輛時,不僅要根據法定事由“收集證據”,還要“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車輛。交警不能妥善保管,給被扣留車輛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交警大隊已經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說明交警已經查清了事故事實,不再需要收集證據。如果他們繼續(xù)扣留車輛而不歸還,他們將失去扣留車輛的法律依據。此時,交警應歸還被扣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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