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男子花48萬元買了一輛“重大事故車”,法院判決全額返還購車款
案件涉及二手寶馬車
原告:車商故意隱瞞重大事故車事實賣掉拒不退還
莊先生提供的電子判決書顯示,其自稱需要于2021年4月24日向萬友汽車公司購買一輛白色寶馬小型轎車,經李先生與其協商確認購車。李先生告訴莊先生,車輛只更換了一個大燈和少量噴漆。其他車輛狀況良好,沒有其他損壞和維修。他隱瞞了車輛發(fā)生過兩次重大事故,車輛主要部件都被更換過。這是一次重大事故。事故車事實。
莊先生提供的聊天記錄截圖
莊先生稱,根據李先生虛構的車況,他向李先生購買了涉案車輛。雙方就支付的總價款48萬元、2021年12月前的回收價款46萬元、2022年之后的回收價款44萬元達成共識。之后,莊某按照李某的委托與林某某(中介人)簽訂了《二手機動車轉讓合同》協議,并向李某支付了全部貨款48萬元。 2021年11月,莊先生發(fā)現該車發(fā)生重大事故,立即與李先生協商解約,但李先生拒絕退還貨款。
莊先生認為,李先生故意隱瞞該車輛為重大事故車輛的事實進行銷售,損害了其合法權益。萬友汽車公司是涉案車輛的銷售商。李某為萬友汽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李某某在廈門的合伙人為涉案車輛的名義賣方,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遂向邗江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邗江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
《二手機動車轉讓合同》
李老師:雙方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沒有隱瞞車況
李先生在應訴中稱,莊先生(買方)并未與其簽訂合同,而是與范某某(賣方)簽訂合同,(中介)為林某某。當時,他在朋友圈曬出車源信息后,莊先生主動找他了解情況,隨后將林某某介紹給莊先生,莊先生就去廈門看現場查車,確認車況。林某某簽訂了車輛過戶合同,其本人從未參與。李老師認為,其與莊先生之間不存在買賣車輛的合同關系,不存在隱瞞車輛狀況的事實。
此外,李先生認為,莊先生本人從事的是二手車經營活動,對車輛的鑒別能力高于常人。他是在現場看過車后才提車的,這說明他已經對車輛有了充分的了解。對于莊先生提供的第三方檢測報告,李先生認為不具有可信度,不應采納。
《海峽先驅報》記者去年就此事采訪了李先生。當時,李先生聲稱自己只是個中介,自己賺了3000元中介費。他給莊先生介紹的車況,都是廈門提供的信息。遞過他的手,立馬轉身離開。
范某某稱,自己是涉案車輛的原車主,但不認識莊某等當事人,也未與莊某簽訂車輛買賣合同。賣方在合同上的簽字不是他本人簽字,也沒有委托他人銷售。涉案車輛并未收到莊先生支付的貨款,與本次事件無關。
被告人林某某沒有回應。
萬友汽車公司稱,莊某與范某某簽訂車輛轉讓合同,其并非合同當事人。我還沒有收到莊先生的購車款。
此外,萬友汽車公司認為,莊先生未查明真相,主觀推定萬友汽車公司欺騙客戶,并在網絡平臺散布不實言論和視頻。教師應承擔侵犯名譽權等相關責任。
莊先生提供的轉賬記錄
邗江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當事人沒有書面合同的,應當根據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等相關證據認定合同成立。雙方是否構成買賣合同關系,應當從雙方是否達成買賣協議、是否支付價款、是否發(fā)生貨物轉讓等方面判斷。
法院認為,從莊某與李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可以看出,雙方就涉案車輛的購買達成了協議。李先生未表示涉案車輛由廈門汽車委托銷售,并實際收到了莊先生的購車款。莊先生也按照李先生的安排去廈門取車??梢哉J定李先生為涉案車輛的直銷商。萬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二手車和新車零售、汽車租賃。庭審中,萬友汽車公司和李某均認定李某系萬友汽車公司員工。李先生用的是萬友名車的微信公眾號和頭像。萬友汽車公司為莊某某安排了交車儀式,萬友汽車公司其他人員在朋友圈發(fā)布了涉案車輛銷售成功的消息。上述行為可以認定萬友汽車公司知道并認可李先生的賣車行為。莊先生作為消費者,基于萬友汽車公司應當對李先生的銷售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綜合考慮,李某實際收取涉案汽車的貨款,并在銷售過程中隱瞞車況,判決李某與萬友汽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較為合理。莊先生經濟損失的責任。根據證人證言,可以確定,在莊某購買涉案車輛時,范某某已將涉案車輛賣掉并交付給他人,涉案車輛的實際權屬在這種情況下已經轉移?,F有證據不能認定范為車輛名義所有人涉案車輛買賣存在明顯過錯,范某某不對涉案車輛重新過戶承擔法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
莊先生與李先生就涉案車輛的購買達成協議。莊先生支付定金10000元后,與萬友汽車公司的銷售合同關系成立。向莊先生交付車輛是萬友汽車公司對合同的履行,不影響買賣合同關系的成立;轉讓合同》上簽名,二者之間不存在直接的買賣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莊先生應向買賣合同的相對方即萬友汽車公司主張權利。
關于莊先生訴求退還購車款 48 萬元及相應利息的問題,依據商務部《二手車交易規(guī)范》 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二手車經銷企業(yè)將二手車銷售給買方之前,應對車輛進行檢測和整備,二手車經營者有義務也應當有能力了解車輛可能存在的重大瑕疵,且在二手車交易過程中,消費者的心理主要是購買特定車輛,注重車輛的安全性、使用性或者滿足個性化的需求。莊先生在購買案涉車輛時,一再向李先生詢問案涉車輛的車況,在李先生承諾案涉車輛僅存在換燈、噴漆的瑕疵問題以及車輛可以回購的情況下,莊先生才作出購買案涉車輛的意思表示,但實際上案涉車輛屬于事故車,李先生承諾的回購價亦無法實現,李先生存在故意隱瞞車況和作虛假承諾,誘導莊先生作出錯誤選擇,違背了莊先生的購車初衷,構成根本違約,莊先生有權要求李先生、萬友汽車公司返還購車款48萬元及產生的相應利息。
涵江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李先生、萬友汽車公司應向莊先生返還購車款48萬元,及該款自2021年12 月13日起至還清款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8月18日下午,海峽導報記者再次聯系李先生,他表示目前并未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并稱如果是這個判決結果將選擇上訴。
(海峽導報記者 王龍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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