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怎么交違章罰款
法律依據:《關于改革交通違章罰款交納辦法的通知》四、被處罰人應當自收到交通違章罰款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到代收銀行的營業(yè)機構繳納罰款。被處罰人繳納罰款時,應當填寫繳款憑證(由公安機關的行政罰款收據代),代收銀行的營業(yè)機構收妥款項后,在繳款憑證上簽章,并交付給被處罰人。行政罰款收據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在征求同級公安機關、人民銀行意見的基礎上,統(tǒng)一制定和印制。公安機關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可按日增加罰款五元;超過半年不繳納罰款的,注銷被處罰人的駕駛證。本市管轄區(qū)外的機動車駕駛員,轉請其所在地公安機關(或軍隊、武警)代為處理。
《關于改革交通違章罰款交納辦法的通知》五、各地公安機關、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行、代收銀行可根據上述規(guī)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單據轉遞、罰款繳納、信息反饋、查詢等工作制度;并要主動會同新聞單位做好輿論宣傳工作,爭取廣大駕駛員的理解和支持。
《福建省公安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啟用“福建省網上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繳納罰款信息平臺(試用版)”的通知》為加強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工作,實現管理與服務的有機結合,深化我省道路交通罰款資金的有效管理,省公安廳、財政廳決定自2012年12月9日起,在福建省公安公眾服務網的福建公安公眾服務平臺中啟用“福建省網上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繳納罰款信息平臺(試用版)”(以下簡稱“平臺”)?!捌脚_”通過“E繳通公共繳費”網站與“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tǒng)(網絡版)”和“福建省非稅收入收繳管理信息系統(tǒng)”等財政管理系統(tǒng)進行互聯(lián)互接,為交通違法當事人查詢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繳納罰款提供“一站式”網上服務。
>>點擊查看今日優(yōu)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