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報廢車補貼
臺州市報廢車補貼主要包括國家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和國四及以上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報廢更新補貼。
國家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方面,自 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個人消費者報廢本人名下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 2018 年 4 月 30 日前注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并購買納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報廢并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補貼 10000 元,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的燃油乘用車并購買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補貼 7000 元。乘用車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門注冊登記的個人名下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指 2011 年 6 月 30 日前注冊登記的汽油乘用車、2013 年 6 月 30 日前注冊登記的柴油乘用車和其他燃料類型乘用車。
補貼申領程序是擬申請補貼的個人消費者應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前,通過登錄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tǒng)網站或“汽車以舊換新”小程序,填報個人身份信息、報廢汽車和新車的相關原件照片或掃描件等,向補貼受理地提交補貼申請。這些材料應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取得,其中《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開具。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的 15 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補貼受理地收到省財政廳、省商務廳下發(fā)資金文件后,將補貼資金撥付至消費者指定銀行賬戶。
財政保障方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和 2018 年 4 月 30 日前注冊新能源乘用車報廢更新補貼由中央、省、市縣三級財政共擔,中央財政承擔 50%,剩余部分省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其中省財政將根據市、縣(市)轉移支付分類標準,給予地方不同補助比例;市財政按現(xiàn)行財政體制承擔。中央補助資金采用事前預撥和事后清算方式,省級補助資金可采用事前預撥和事后清算方式,市級補助資金采用事后清算方式。政策實施結束后,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省與地方進行清算。
國四及以上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報廢更新補貼方面,自《浙江省消費品以舊換新獎補政策實施細則》印發(fā)之日(2024 年 5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個人消費者報廢本人名下在浙江省注冊登記的國四及以上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并購置價格 10 萬元及以上(不含稅)的新能源乘用車或國六 B 以上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省級財政給予一次性報廢更新補貼 2000 元,每年根據實際情況支持一定數(shù)量車輛,如補貼資金提前使用完畢,將發(fā)布政策結束公告。鼓勵各地將該項補貼與汽車消費券政策疊加實施。
補貼申領程序是擬申請此項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個人消費者,應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前依托各地現(xiàn)有汽車消費補貼申領系統(tǒng)填報個人身份信息、報廢汽車和新車的相關原件照片或掃描件等,向補貼受理地提交補貼申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的 15 個工作日內,會同公安、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于 15 個工作日之內將補貼資金撥付至消費者指定的銀行賬戶。
財政保障方面,此項補助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采用事前預撥和事后清算方式。預撥的補助資金結合 2023 年底各地國四及以上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保有量等情況按一定比例撥付,用于支持地方啟動相關工作,政策實施結束后,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省與地方進行清算。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lián)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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