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定報廢標準
車輛定報廢標準主要依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有明確規(guī)定: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8 年,中型 10 年,大型 12 年;
租賃載客汽車 15 年;
小型教練載客汽車 10 年,中型 12 年,大型 15 年;
公交客運汽車 13 年;
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 10 年,大、中型 15 年;
專用校車 15 年;
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20 年;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 9 年,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 12 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 10 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15 年;
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 15 年,無載貨功能的 30 年;
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 10 年,集裝箱半掛車 20 年,其他半掛車 15 年;
正三輪摩托車 12 年,其他摩托車 13 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其使用年限和報廢按相應規(guī)定確定。
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也應引導報廢,比如: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
中型出租客運汽車 50 萬千米,
大型出租客運汽車 60 萬千米;
租賃載客汽車 60 萬千米;
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 50 萬千米,
大型教練載客汽車 60 萬千米;
公交客運汽車 40 萬千米;
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 60 萬千米,
中型營運載客汽車 50 萬千米,
大型營運載客汽車 80 萬千米;
專用校車 40 萬千米;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 60 萬千米,
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 50 萬千米,
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 60 萬千米;
微型載貨汽車 50 萬千米,
中、輕型載貨汽車 60 萬千米,
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70 萬千米,
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 40 萬千米,
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 30 萬千米;
專項作業(y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 50 萬千米;
正三輪摩托車 10 萬千米,
其他摩托車 12 萬千米。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嚴格規(guī)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 6 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 10 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 11 年。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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