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免購置稅的條件
車輛免購置稅的條件主要有以下這些。
購置日期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每輛新能源乘用車免稅額不超 3 萬元。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減稅額不超 1.5 萬元。購置日期按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享受免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指符合新能源汽車產(chǎn)品技術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新能源乘用車指設計、制造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不超 9 個座位的新能源汽車。
銷售“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時,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與動力電池分別核算銷售額并分別開具發(fā)票的,依據(jù)購車人購置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載明的不含稅價作為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要滿足換電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車生產(chǎn)企業(yè)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為用戶提供換電服務。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通過發(fā)布《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對享受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實施管理。
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汽車企業(yè)在上傳相關信息時要標注減免稅標識,“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還要標注換電模式標識。
汽車企業(yè)要保證車輛電子信息與車輛產(chǎn)品一致,銷售方要如實開具發(fā)票。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申請進入《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車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車產(chǎn)品技術要求,換電模式車型還需提供滿足相關標準要求的第三方檢測報告和生產(chǎn)企業(yè)保障換電服務的證明材料。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為過渡期,2024 年 6 月 1 日起,不符合技術要求的車型將從《減免稅目錄》中撤銷。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lián)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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