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規(guī)范交通事故鑒定可以做第三次嗎?
2024-11-27 13:50:38
作者:資訊小編
交通事故鑒定通常不能做第三次。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如果肇事方對第一次傷殘鑒定結論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鑒定要求,經人民法院審查符合法定重新鑒定條件的,比如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會準許重新鑒定。
重新鑒定一般由雙方協(xié)商選定鑒定機構,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應當采信重新鑒定結論。但要注意,鑒定不能無限制申請,因為無限制申請重新鑒定明顯有違司法精神,拖延時間,浪費司法資源。
在公安交警機關處理案件階段,當事人對已作出的評殘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門送達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如果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審理,重新鑒定的申請應在法院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
此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lián)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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