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是怎樣的呢
一般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如下:
若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應立即報警,標明事故車輛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處,交警到場制作事故認定書并當場交付。對當事人交通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若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不同意交警調解或拒絕簽字,不適用調解就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情況交付當事人。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達成協(xié)議持認定書向保險公司索賠,未達成或不履行可向法院起訴再索賠。
若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自行撤離現(xiàn)場,填寫事故相關信息的協(xié)議書或文字記錄并共同簽名,協(xié)商賠償數(shù)額及方式。未達成協(xié)議就報警。達成協(xié)議不履行可向法院起訴,履行后持協(xié)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應保護現(xiàn)場并立即報警的情形包括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當事人對事實或成因有爭議且協(xié)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xié)議,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載運危險物品車輛,碰撞建筑物等設施,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人有飲酒等嫌疑,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
當事人未在現(xiàn)場報警,事后請求處理,公安機關應記錄并在三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當事人應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提供證據(jù)。
車輛因檢驗、鑒定需扣留,一般期限為 40 日,不需要檢驗、鑒定的為 10 日。對扣留車輛的處理,應當場出具憑證,當事人需在 30 日內接受處理,逾期不來且經(jīng)公告三個月仍不來,車輛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應自事故現(xiàn)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檢驗、鑒定,結果應在二十日內完成,超期需批準,最長不超六十日。接到結果后二日內交當事人,當事人有異議可在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
公安機關對未造成人員傷亡且事實清楚的事故,可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并調解。復雜事故,對經(jīng)過勘驗、檢查現(xiàn)場的應自勘查現(xiàn)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人和車后十日內制作,需檢驗、鑒定的在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未查獲的應當事人要求十日內制作。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制作交通事故證明。
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可自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召集當事人宣布,復核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尸體檢驗完成后通知親屬 10 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法確認身份的應登報,10 日后無人認領由公安機關處理。
當事人因傷致殘,治療終結后 15 日內可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 30 日內評定,不服可在 15 日內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 30 日內作出決定。
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調解的,可在收到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八日內制作調解書,調解期限為十日,分別從不同情形的規(guī)定時間開始。
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根據(jù)違章行為等分別裁決,合并執(zhí)行,吊扣駕駛證合并執(zhí)行不超 18 個月。當事人不服處罰可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事故訴訟時效,致身體受傷、殘疾或死亡的民事訴訟時效為 1 年,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為 2 年,涉及人身傷害一般從評殘之日起一年內起訴。
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分普通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六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三個月內審結。對判決上訴,二審審理期限為 3 個月,經(jīng)批準可延長三個月。申請強制執(zhí)行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算,執(zhí)行期限訴訟執(zhí)行應在立案之日起 6 個月內執(zhí)結。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lián)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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