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處理程序如下:
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他人報案后,按管轄范圍立案。
現場處理: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并收集證據。
責任認定:查清事實基礎上,根據當事人違章行為與事故因果關系等認定責任。
裁決處罰:依據規(guī)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或吊銷駕駛證、拘留等處罰。
損害賠償調解:召集雙方按責任劃分賠償比例進行調解,達成協(xié)議制作調解書。
現場急救:正確判斷傷情和受傷部位,注意搬動方法,先救命后救傷,迅速止血包扎固定,盡快送醫(yī)。
事故調解:調解非必經程序,由辦案人員主持,在指定時間地點方式下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向保險公司索賠,未達成可起訴。
事故賠償:公安機關確定損失情況后召集調解,調解期限一般為三十日,特殊情況可延長。達成協(xié)議制作調解書,未達成制作調解終結書,可向法院起訴。
特殊情況:未在現場報警,事后請求處理,公安部門應記錄并三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當事人應十日內提供證據。
需要檢驗鑒定,自現場調查結束三日內委托,二十日內完成,最長不超六十日,結果出來二日內交當事人,有異議可三日內申請重新鑒定。
對事故認定有異議,自認定書送達三日內向上一級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召集當事人宣布結果,復核以一次為限。
尸體處理:檢驗完成通知親屬十日內辦理喪葬,無法確認身份登報后十日內無人認領由公安處理。
傷殘評定: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申請,公安機關三十日內評定,不服可十五日內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三十日內重新評定。
民事訴訟:涉及人身傷害時效一年,財產損失時效兩年,從評殘之日起計算。
法院審理:一審普通程序六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三個月內審結,二審對判決上訴審理期限三個月,可延長三個月。
申請強制執(zhí)行: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算,執(zhí)行期限訴訟執(zhí)行應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zhí)結。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lián)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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