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2年9月1日起實施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shù)條件》新國標第8.1.2和8.1.3條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不得安裝遮擋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透光面的裝置。除轉(zhuǎn)向信號燈、危險警告信號、緊急制動信號、校車標志燈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安裝使用的標志燈具外,其他外部燈具均不得閃爍。用戶不得對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進行改裝,也不得加裝強制性標準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車輛須定期到機動車檢測站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才能上路行駛。私自加裝汽車前霧燈的車輛是無法通過年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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