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過二十五次考駕照的機會,只能重新報名參加駕照考試。以下是詳細介紹:1。規(guī)定:因為根據(j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23號)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駕駛技能考試許可證載明的有效期內,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預約考試次數(shù)不得超過5次。第五次聘任考試仍不合格的,已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2.考試:科目二考一次。如果考試不及格,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應當在十日后重新預約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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