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致人死亡是行為人肇事以后,不履行救助義務而逃逸,棄被害人于不顧,致使被害人因沒有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據此概念,顯然將發(fā)生后,被害人當時就被撞死,或者被撞得奄奄一息,即使及時送往醫(yī)院,也沒有得到救治的情形排除在外。因為如果被害人當即死亡,或者被撞得奄奄一息,即使予以救治也無法挽救其生命而造成死亡的情形中,其死亡顯然是交通肇事主行為的后果,而不是事后行為人逃逸所造成的被害人因未能得以及時救治而死亡的結果。換句話說,也就是行為人的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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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該種場合下,排除致人死亡的概念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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