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家用轎車不能在2年內檢,而每年6年的時間間隔兩年。與此同時,法規(guī)還規(guī)定小車要在七年內上檢測臺,如7座以下車輛,沒有發(fā)生過重大安全事故,6年內免上檢測臺,但要依法年檢。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從登記之日起,應在下列時間段內進行安全技術檢查: 每5年對營運載客汽車進行一次年度檢查,超過5年的,每隔6個月進行一次年度檢查; 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車輛每年在10年內進行一次年度檢驗,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每年一次檢查; 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車輛6年內每2年進行一次年檢,超過6年的,每一年檢一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每年檢查一次; 在4年期間,摩托車每2年年檢一次,四年以上每年一次。 那么根據新規(guī),六年內無需上線年檢,但車主仍需提供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征證明后,處理完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后,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志。(期間車輛未發(fā)生過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六年后需上線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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