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過往車輛應在與對向來車相距150米處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非機動車上超車時使用近光燈。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8條,在沒有中央隔離設施或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從對向駛來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減速靠右行駛,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2.在有障礙物的路段,無障礙方先行;但當有障礙的一方已進入障礙路段,無障礙的一方未進入時,有障礙的一方領先;
3.在狹窄的斜坡上,上坡的一邊先走;但當下坡側已經到了半程,上坡側還沒有上坡時,下坡側先走;
4.在狹窄的山路上,沒有山邊的先走;
5.夜間超過對面方向150米以外的汽車時,應使用會車燈。在狹窄道路、狹窄橋梁和非機動車上超車時,應使用會車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在夜間無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條件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后車靠近前車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在大霧天氣行駛時,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警告閃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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