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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能見度小于500米大于200米時,必須開啟防眩目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示廓燈;時速不能超過80公里;與前方統(tǒng)一車道行駛的汽車必須保持150米以上的距離。
2.能見度小于200m大于100m時,必須開啟霧燈、防眩目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示廓燈;時速不能超過60公里;與前方統(tǒng)一車道行駛的汽車必須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3.能見度小于100米大于50米時,必須開啟霧燈、防眩目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示廓燈;時速不能超過40公里;同車道行駛的汽車之間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是必要的。最好選擇最近的出口,離開高速公路。
4.能見度小于50米時,公安機關將按規(guī)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部分或全部封閉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實行交通管制后,除警車和高速公路專用救援車輛外,禁止其他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此時已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駕駛人必須按規(guī)定開啟霧燈、防眩目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示廓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一定要盡快離開高速公路,但最高車速不能超過20km/h,如果前方堵車,車輛要停在緊急停車帶,駕乘人員一定要盡快離開車輛,到護欄外的安全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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