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的,每次記3分,處警告或者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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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車輛在道路上發(fā)生事故發(fā)生故障或者停車后,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拋錨或者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停在車道上并按要求放置警示標志的,不屬于違法停車。車輛在高速公路車道內無故停車的,可以移動但未移至應急車道或者緊急停車帶的,或者雖不能移動但未按規(guī)定擺放警示標志的,屬于違法停車。
由于應急車道是高速公路的應急救援通道和緊急逃生通道,正常行駛的車輛不得進入該通道;在高速公路上遇到堵車,通常是因為事故,需要報警和救援;如果這個時候應急車道被堵了,后果會很嚴重,所以無論如何,千萬不要占用應急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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