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的機動車被扣,只要依法處罰,就可以找回。手續(xù)齊全的車輛,待行政處罰完畢后歸還車主。需要帶身份證,行駛證,扣款單。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
元(
查成交價|
參配|
優(yōu)惠政策)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的。
第30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提供或者補辦的相關證件或者手續(xù)進行核實后,應當及時依法返還被扣留的車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查的時間不得超過十日;確有必要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十五日。核實時間從車輛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辦理相應手續(xù)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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