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的警示標志應當放置在車輛后方50米至100米處。
高速公路上機動車故障警示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輛行駛方向150米以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妨礙交通,難以移動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按照規(guī)定在車輛后方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示標志。夜間,還應打開示廓燈和尾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故障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但應在距故障車輛方向150米處設置警示標志,并迅速將車輛人員轉移至右側路肩或應急車道,并及時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輛、清障車拖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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