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方向三車道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高于每小時90公里低于每小時110公里的,應當在中間車道行駛。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行駛速度。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最低時速不得低于60公里。
小型客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cè)車道最低時速為100km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cè)車道最低時速110公里,中間車道最低時速90公里。
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與上述車道速度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行駛。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