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習期必須貼實習標志,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二十二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nèi)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tǒng)一式樣的實習標志。新手可以憑駕駛證到各個轄區(qū)交警大隊的交通違法處理窗口、車管所領取實習標志。實習期駕駛員駕車時沒有在車身后部粘貼、懸掛統(tǒng)一標志;粘貼、懸掛標志無法被正常識別;粘貼、懸掛標志不符合要求,如新手上路、自行打印的標志等情形,都將被視為未貼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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