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證一般幾年一審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4、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6、專用校車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非專用校車應當自取得校車標牌后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營運機動車在規(guī)定檢驗周期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
第七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guī)定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
持有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或者核發(fā)地以外的地方參加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