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當交納而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拒絕其通行,并要求其補交應交納的車輛通行費。在高速公路入口和出口之間的里程,以車輛最低時速60公里/小時計算。超出這個時間就要按照每小時40元的標準來收費,不過這也不是超時費的統(tǒng)一標準,不同的地區(qū)收取的超時費用不太一樣。超時費,是全國公路網為了防止“換卡逃費”等違法行為設置的超時行駛車輛處理程序。全國的高速公路普遍設置了超時行駛車輛處理程序,不過在服務區(qū)停留的時間和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滯留的時間,都可以扣除。其實正常的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都會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行駛完里程的。這項規(guī)定主要是打擊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費,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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