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告知單56條和63條的處罰是什么
違停告知單56條和63條的處罰通常不會扣分,而是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但具體要根據(jù)不同情形和當?shù)貓?zhí)法標準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規(guī)定,機動車應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停放 ,臨時停車也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第63條則明確了一些禁止停車的行為,像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等不得停車。若司機在現(xiàn)場,當場口頭警告并立即駛離可不罰款;若拒不駛離,罰款200元。要是司機不在現(xiàn)場且未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罰款50元;若妨礙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罰款200元并可能拖車。另外,在高速公路違法停車處罰200元,扣6分;違反禁止標志指示停車扣3分 。而具體是否扣分及扣多少分,各地執(zhí)行標準存在差異。
違停告知單56條和63條的處罰并非固定不變,會因多種實際情況而有所不同。廣大車主需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按規(guī)定停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