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的人名是指什么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的人名指的是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機動車的各當事司機或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責任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 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的詳細個人情況,如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駕照等,車輛的行駛證、交強險保單等信息,以及交通環(huán)境的天氣、路面狀況等。
2. 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像當事人、證人等對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描述形成的事實,包括時間、地點等。
3. 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證據涵蓋現場勘查的照片、繪制的示意圖、搜集的物證等,還有當事人及車輛的檢查、檢驗及鑒定結論,比如當事人受傷狀況、駕駛員飲酒狀況等,以及證人證言。原因分析包含交警對交通事故發(fā)生內在根源的判斷。
4.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明確當事人具有哪些違章現象,即違反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以及這些違章行為對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作用大小。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以下幾種:
1. 全部責任。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承擔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擔事故責任。
2. 平等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作用相當的,雙方負平等責任。
3. 主次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4.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事故的,根據各自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5. 推定責任:
-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的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平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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