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談話的過程中,不斷有代義權的親屬走進來,要把他拽走。臨走前,代義權扔下一句話:“今天就到這兒吧,我想一下,如果我想找你的話我會給你打電話!敝,代義權沒有主動給記者打過電話。
昨日下午4時左右,記者打通關明波的電話,而此時關明波正在代義權家。
與蘇秀文和解是代義權的主張,知道已經和解的消息甚至代青江(代義權的侄子)都感到很突然。代青江后來告訴記者,聽到和解后他很失望,他是堅持要對蘇秀文提起民事訴訟的。代青江說:“我很難受,之后我就再也不管這件事了!
記者初次見到代義權和與代青江多次通電話的過程中,他們多次提到“壓力”這個詞。壓力從何而來?對此代青江后來向記者解釋:對方開著
奔馳寶馬,代家感受到的壓力其實是無形的,而不是關明波向代家施加了壓力。
代義權的小女兒剛剛十六歲,這些天,記者一直記得27日從代家離去的她時候說的一句話:“原來我是一個很富有的人,但現(xiàn)在我是一個窮人!
責任認定的依據(jù)
是否不足? 對蘇秀文駕車撞人的責任認定,道里區(qū)交警大隊的結論是“蘇秀文是由于駕駛車輛精力不集中、操作失誤,發(fā)生事故時采取措施不當,才導致事故發(fā)生。其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7條第2項,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引起爭議的是交警部門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的依據(jù)。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1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車輛、尸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tài)及有關的道路狀態(tài)等,應當根據(jù)需要,及時指派專業(yè)人員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檢驗或者鑒定!
交警方面的證據(jù)來自于當事人的敘述、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察情況、傷情鑒定和車輛檢驗等方面的材料。
對于證人證言,有專家已經提出,26份證人筆錄的一致性需要進一步核查,對證人怎樣提問是很關鍵的。本報與寶馬公司技術人員試駕結果表明,寶馬車突然躥出連傷十數(shù)人的前提應是蘇秀文在最后的瞬間將腳從剎車踏板移動到了油門上,并且猛踩油門(參見本報5日核心報道)。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采用的主要依據(jù)是當事人的說法,其他證據(jù)的運用多以分析成分居多。如由哈爾濱市交警支隊車輛鑒定委員會的專業(yè)鑒定人員對蘇秀文停車時的擋位的認定等都屬于分析成分過多,這也是本案引起較大爭議的重要一點。